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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住建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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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办公室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局。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我局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宁国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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