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单位有无专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考核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考核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考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考核保密审查制度、协调发布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和发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情况,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五) 其他应公开事项的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