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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环保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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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为建立健全我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市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环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市环保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市环保局信息。 

    四、市环保局应当在环保局部门网站、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市环保局信息。 

    五、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市环保局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六、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市环保局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市环保局信息提供便利。 

    七、市环保局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市发改委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市环保局信息。

    八、发布市环保局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九、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市环保局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市环保局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市环保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市发改委信息。 

    十、市环保局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市环保局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市环保局信息准确一致。 

    十一、市环保局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市环保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拟公开市发改委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市环保局信息,应当在该市环保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市环保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十二、拟公开市环保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市环保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市环保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市环保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十三、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市环保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向拟公开市环保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十四、市环保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市环保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环保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十五、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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