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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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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窗口及分中心(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

     公开义务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开放平台和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迅速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开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对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予以澄清。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数据资源管理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征得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义务人应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第十一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互动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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