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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教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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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扎实做好教体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政务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组织系统内外政务公开评议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广泛听取系统内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及时了解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四)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直至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服务对象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信息的;

    (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提供政务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审核人签字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人签字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审核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  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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