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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经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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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应当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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