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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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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国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发布的信息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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