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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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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局纪检组(0563-4113706)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投诉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局纪检组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出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局机关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第六条 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重大举报事项,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正在办理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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