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1年第5期 > 市政府文件
  •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105-00068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5-27
  • 发布文号

    宁政秘〔2021〕65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已失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浏览次数

    3013次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7 16:44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3013次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宣政秘〔202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本政策所指投资(基金)类企业,指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金及管理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二)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经营场所在我市,在清算前不迁出我市。
  (三)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天使投资基金不受资金规模限制)。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基金需选择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托管人,并开设资金账户或托管账户。
  (四)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对象需涵盖本市内企业。
  (五)不包括本市及经开区等财政性资金控股主导的基金。
  (六)基金及管理机构设立后,应向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登记备案,并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存档。  
  二、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补
  1. 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照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
  2. 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房屋实际租金、物业费(不超过市场价)的50%给予补贴。
  (二)投资奖励
  1. 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我市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基金所投资我市企业五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税收贡献奖励
  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后实现第一笔收益起五年内,按照企业每年对本地财政贡献的90%给予扶持(与本政策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对在宁国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退出奖励
  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股东,比照我市现行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招引项目奖励
  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市外企业落户我市,参照招商引荐人管理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六)人才保障
  基金及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在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推荐配偶就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按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标准执行。
  (七)业务支持
  统筹国有资本发展产业基金,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市场化产业基金,支持基金在我市拓展投资范围。
  三、申报程序
  符合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享受奖补政策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部门分派受益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市财政部门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符合文件第二条第(五)、(六)款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按既有办法通过市招商合作中心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四、兑现渠道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财政扶持等,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其中:落户奖补、税收贡献奖励、退出奖励等涉及资金等由基金注册所在地财政负担;投资奖励涉及资金由本市内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招引项目、人才保障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既有渠道解决。
  五、附则
  (一)对市级国有资本参股或认缴出资的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在兑现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及第(二)、(三)、(四)款时,应当相应扣除国有资本出资所占比例。 
  (二)本政策与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扶持政策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应明确承诺遵守本政策规定的约束条件,并依法合规经营。否则,须退还享受的所有财政补贴和奖励。
  (三)本政策由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