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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3-22
  •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21〕5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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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2 17:39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34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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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宁国市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1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宁国市委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质量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发〔2020〕3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2000万元市级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并视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质量强市创建,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包含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
  1. 标准制定奖励:对于我市主导或参与(前三名)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 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对于我市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达到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计量服务。对于我市新获AAA级、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或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检验检测建设。对于我市成功申报国家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省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认证认可建设。对于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于我市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宁国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于我市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宁国市卓越绩效导入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我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支持工程质量升级。对于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云岭杯”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第六条  支持服务质量升级。对于我市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创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创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村(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创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建的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标准按照《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第七条  支持绿色发展升级。对于我市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性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标准按照《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对于我市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标准按照《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推进。
  (一)商标。对于我市新增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我市新增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所涉基地龙头企业5万元奖励;对于我市新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对于我市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二)专利。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对于我市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我市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1. 商标质押贷款费用补助。对于我市成功办理商标质押贷款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贷款利息和商标评估费总额给予一定补助。
  2.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按期归还的,按照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享受。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200万及以上、500万元以下并按期归还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四)知识产权称号。对于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我市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加大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推广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评选,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于符合质量提升发展资金政策支持且经由质量发展资金途径奖励的项目,经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核。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牵头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三)拨付。牵头部门审核后,经市相关会议研究并公示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资金到牵头部门,予以兑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其他涉及质量提升奖励文件中相同之处的,共同实施,不作相关废止,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奖补政策与本市级其他奖补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具体由宁国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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