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0年第11期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011-00083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1-10
  • 发布文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已失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浏览次数

    3385次

《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0 22:53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3385次
【字体大小: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市于2016年4月8日出台《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5号),此《办法》法律时效期两年。因新征迁政策《办法》未拟定出台,到期后于2019年报请市政府决定延期施行一年。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宁政办秘〔2020〕30号)规定,《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列入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修定计划。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因宣绩高铁项目于2020年8月正式启动,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市住建局于2020年9月初启动文件修定程序,经过专家讨论、修改听证、公众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于2020年11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五、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过程中有关程序内容予以公告,实行阳光征收。对符合法定征收条件,确需征收的房屋,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处组织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项程序和内容完善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权利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创新举措
  1.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调整,对本办法法律依据做了相应调整修订;同时我市保障房安置政策原《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宁政规〔2012〕3号)已过时效,对特困被征收户优惠政策调整参照我市现行保障房政策执行。
  2.原《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含高速、高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为统一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将适用范围调整:修订调整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含高速、高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
  3.原《办法》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实施主体只有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委托实施主体增加乡镇政府。
  4.因我市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职能及名称作了调整,本《办法》对应调整。
  5.原条文未对被征收房屋所属区位分类给予搬迁、临时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费用补偿或补助的依据进行阐明,本次修订。
  6.依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部分条款(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表述不准确的文字本次修订。
  七、保障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等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纪委监委、公安、城管、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