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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02000111222F/202010-00081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0-13
  • 发布文号

    宁政秘〔2020〕117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已失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 浏览次数

    3710次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13 20:12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37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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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好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 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宁国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水生生物保护区: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安徽宁国市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
  长江重要支流:水阳江干流宁国市东津河与西津河交汇处以下宁国境内河道。
  二、禁捕时间 
  水生生物保护区: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重要支流: 2021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禁渔期间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将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纳入治安巡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水产品和渔具交易管理,严禁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禁用渔具进入交易市场。
  各地要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属地综合执法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多形式的群众性护渔组织,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捕捞行为的巡查和监管,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四、其他事项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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