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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5-00001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5-29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5-00001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5-29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5-29 16:30 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5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6月29日前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国市民政局二楼社会事务科收,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过以下电子邮箱反馈:ngmzj4022678@163.com 联系方式:4022006。
  附件:宁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国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9日
宁国市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使用行为,满足公民殡葬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我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查检查和增加投入。
  第三条 将殡葬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益性公墓建设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第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申报(附可行性报告);
  (二)填写《宁国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行文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环境等部门实地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下达批复文件。
  第二条 申请建设村级公墓时,应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审批表;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条 农村公益公墓建设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驻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年。
  第五条 用地手续办理。申请人应当持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申请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我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不动产权证;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功能区域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逐步做好三区建设,即:骨灰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应同时配建一定比例生态安葬区、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三区”设计应满足日常需求,同时兼顾祭扫高峰使用需求,符合相关防火和安全规定,并满足安防疏散要求。骨灰安葬区应当整洁、庄重,立足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祭扫服务区应在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设置焚烧、祭拜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移风易俗和生命文化宣传栏等。应当在村委会和公墓区域设置一定面积的公开栏,公开墓穴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投诉电话。
  第七条  墓穴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应为小型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骨灰堂(壁)格位标准: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米,应能保持良好的通风。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平方米,应做到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已存放骨灰的格位应设置记录逝者姓名、粘贴逝者照片信息的位置。
  公益性生态公墓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生态安葬区域,且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公墓投入使用五年后,绿化率不得低于70%。公墓管理单位应逐步改善公墓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对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贴。并在公墓区域内,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第三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统一管理维护,市民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和提升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庄重感和仪式感。不得开展租、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依据建墓材料及建筑安装服务成本依法核定。
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价格和举报投诉电话,销售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严防火灾、泥石流、塌方等灾害,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故意损坏墓地设施、偷盗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对墓区、墓穴进行编号登记,对入墓安葬档案永久保存,严禁丢失、损坏。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应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墓建设、管理和维护,严禁挪作他用。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市民政部门对公墓上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严禁私自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 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使用
  第一条 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二条 为方便祭扫,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村居委会提出上报,乡镇协调,到就近(邻)村级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首先保障新增骨灰安葬,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购买墓穴。因患重病,或年龄70周岁以上的,可提前购买墓穴。
  第四条 公墓购买人(或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使用期满后,可续交管理费用。逾期不交的墓穴保留1年。经公示后,按照无主坟处理,穴位收回,循环使用。
  第五条 坚持凭证安葬、凭证缴费、凭证迁移。安葬证书遗失后,请凭相关证明(发票、档案等),到公墓管理单位补办。   
第五章  罚则    
  第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乱收费的,由市价格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哄抬墓穴价格或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
  (二)囤集、炒买、炒卖墓穴的;
  (三)因管理原因、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四条 群众在进行祭扫、安葬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公墓相关管理规定,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违规使用墓穴情况处理,责令恢复原状,照价赔偿。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较大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破坏公墓公共设施的,包括绿化、焚烧、墓穴、道路等;
  (二)对在禁燃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山林火灾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