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科技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科技局> 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141/201904-0004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唐世洲解读《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4-01
【主要负责人解读】唐世洲解读《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01 00:00 来源:宁国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成效,建立健全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更具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8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起草过程

本政策由科技局各科室负责人根据本市创新发展情况制定政策初稿,经分管领导审阅,党组会议决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本市各市直单位及广大群众意见基础上形成定稿,交由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工作目标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全市农业科技发展,提高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成效,建立健全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更具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主要内容

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精准农业”农业产业、技术政策,能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推动全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重要作用;

(二)项目技术包括农业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农业基础性研究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

(三)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总体目标明确、切实可行,阶段目标具体、详实、合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清晰,市场预测、效益分析切实,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宁国市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条件和技术装备条件。

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领域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一般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

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请、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环节。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宁国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依据科技项目指南,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二)专家论证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对拟立的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下达计划 经论证审定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

(四)签订合同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下达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者须在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应用示范、必须的专用材料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审核后,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无法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落实项目约定的保障条件;

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超过两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项目结题

项目结题主要以验收形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一般不少于3人。

验收组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合同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在验收报告的审查栏中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意见。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或超额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90%;由于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等,为“需要复议”。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完成合同目标、任务不到80%

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签订补充合同。

项目经过复议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以总结形式结题,其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创新举措

本细则为根据我市农业发展情况量身定做,为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将我局将根据《细则》实施情况具体分析,与时俱进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