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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2017)------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号: 0
生成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07-07
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2017)------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17-07-07 00:00 来源:宁国市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法院部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一) 诉讼费      
1 案件受理费      
-1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一万元的 元/件 50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2 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元/件 2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30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元/件 80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元/件 8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 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  
-5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元/件 100  
  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  
-6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80  
2 申请费      
-1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详见文件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2 申请保全措施的,按实际保全财产数额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元/件 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5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6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多不超过30万元  
-7 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元/件 详见文件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元/件  
  申请船舶优先权摧告的 元/件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元/件 1000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元/件 1000  
3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   减办交纳案件受理费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办交纳案件受理费  
5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公安部门        
(一)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1、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3、教练车和试车号牌,按同类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执行。 4、补发机动车牌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1 汽车反光号牌 元/副 100
2 挂车反光号牌 元/面 50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 元/副 40
4 摩托车反光号牌 元/副 70
5 汽车不反光号牌 元/副 80
6 挂车不反光号牌 元/面 30
7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不反光号牌 元/副 25
8 摩托车不反光号牌 元/副 50
9 机动车临时号牌   元/张 5
(二) 非机动车号牌和临时标志工本费     财综[2007]35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1、号牌和登记证因损坏、遗失需补发按此标准执行。 2、对列入城乡低保的人员,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城乡低保卡(证),免收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非机动车工本费。
1 非机动车号牌 元/车 12 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
2 临时通行标志 元/车 32 针对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
(三)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1、补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2、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1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2 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3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元/证 10
4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元/本 10
(四)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1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2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元/本 10
国土资源部门        
(一) 土地复垦费 元/平方米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按照被破坏土地面积征。
(二) 土地闲置费 元/平方米 5  
(三) 耕地开垦费 按被占用耕地元/平方米 7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四) 不动产登记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 不动产登记     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1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元/件 80
-2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元/件 550
2 证书工本费 元/证 10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环保部门        
(一) 排污费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  
1 污水排污费   详见文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皖价费〔2015〕168号  
2 废气排污费    
3 二氧化硫排污费    
4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5 噪声超标排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5]1588号  
(一) 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宁政办〔2016〕60号  
1 居民生活   0.85  
2 非居民生活(含特种行业) 元/立方米 1.20  
(二)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宁国市物价局宁价费[2009]18号  
1 背街小巷、城中村、城效结合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垃圾清扫、清运、处置 元/户·月 4  
2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垃圾清运、处置 按单位人数元/人·月 4  
3 各类学校垃圾清运、处置 按学生人数元/人·学期 3 含各类培训机构,学校不得转嫁给学生。
4 小型餐饮业(含快餐店、早点店、饮食排档、夜市排档)垃圾清运、处置 4桌以下 元/月 20 4桌以上加收5元/月·桌。
5 酒店、饭店、宾馆、菜馆、茶座(室)、西餐厅、冷饮店等餐饮业,歌厅、舞厅、网吧、桌球室、游戏室、棋牌室、按摩厅、夜总会、商务会所、影剧院等娱乐场所,浴洗业,美容美发业,商场、超市(含专营性营业点),车辆维修、维护、装饰业,洗染、照相、钟表、家电维修、商店等服务行业及个体工商户垃圾清运、处置 元/㎡·月 0.6  
6 宾馆、旅社、招待所、休闲中心垃圾清运、处置 元/床·月 12  
7 废旧物品回收站 元/月 150  
8 临时摊点:饮食 元/月 30  
                   其它 元/月 10  
9 各类工矿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垃圾清运、处置 元/吨 40 按实际吨位收取
(三)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 城市道路占用费     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1、占道费按日征收,面积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时间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建制镇占道费标准按此标准80%收取。 2、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1 经营性占道:主干道 元/平方米·日 0.6   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皖价行费字[1999]265号规定对下岗职工经批准占道经营、减半征收占道费。
                       次干道 元/平方米·日 0.4  
                       支路 元/平方米·日 0.32  
                       街巷道路 元/平方米·日 0.24  
-2 施工占道:主干道 元/平方米·日 0.32    
                     次干道 元/平方米·日 0.24    
                     支路 元/平方米·日 0.16    
                     街巷道路 元/平方米·日 0.12    
-3 非机动车占道:主干道 元/平方米·日 0.16    
                             次干道 元/平方米·日 0.12    
                             支路 元/平方米·日 0.08    
                             街巷道路 元/平方米·日 0.08    
-4 其它占道:主干道 元/平方米·日 0.4    
                     次干道 元/平方米·日 0.32    
                     支路 元/平方米·日 0.24    
                     街巷道路 元/平方米·日 0.16    
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 1、冬季(11月10日至翌年3月10日)掘路,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的施工补助;2、县城及建制镇按此标准80%收取。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调整系数:合肥市为1,其它省辖市调整系数为0.9,县(市)、建制镇调整系数为0.8。
  预制板人行道   160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 彩色人行道板、乘1.2系数   
  现浇砼人行道   140  
  土人行道   45  
  沥青砼路面   280 以面层厚度8CM为标准,每增减1CM,相应增减5%。
  水泥砼路面   350 以砼厚度24CM为标准,每增减2CM,相应增减10%。
  各类砂碎石路面   150  
  平侧石   150  
  土路肩 元/平方米 145 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 不足2平米,按2平米算。挖深超过1米的,每增加0.1米,加收5%。
  彩色道板人行道 元/平方米 330
  劈离砖人行道 元/平方米 590
  陶瓷广场砖人行道 元/平方米 590
  大理石人行道 元/平方米 880
  澳洲地坪 元/平方米 630
  纽西兰砖人行道 元/平方米 355 破复面积乘系数1.2,其它同上。
  花岗岩车行道 元/平方米 20
  纽西兰转车行道 元/平方米 560 不足4平米,按4平米算。挖深超过1米的,每增加0.1米,加收5%。
交通部门        
(一) 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号;皖价综〔2016〕119号(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对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我省收费公路,在现行享受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继续执行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政策。)  
1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1.超限加收标准:超限30%(含3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30%-100%(含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 车型分类收费最低收费为5元;计重收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计重收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对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归10元。
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1 一类车客车≤ 7 座、货车≤2吨 元/公里 0.45
-2 二类车客车8 座 -19 座、货车2-5吨(含)  元/公里 0.8
-3 三类车客车20 座 -39 座、货车5-10吨(含) 元/公里 1.1
-4 四类车客车≥ 40 座、货车10-15吨(含)、20英尺集装箱 元/公里 1.3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皖价综〔2016〕119号(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对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我省收费公路,在现行享受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继续执行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政策。)
-5 五类车货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 元/公里 1.5
计重收费标准    
-1 货车计重总质量基本费率 元/吨.公里 0.09
-2 货车计重总质量≤10吨 元/吨.公里 0.09
-3 货车计重总质量10-40吨(含) 元/吨.公里 按0.09线性递减到0.05
-4 货车计重总质量>40吨 元/吨.公里 0.05
2 普通公路收费标准     1.普通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取整。 2.实行月票收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吨50元。
普通开放公路    
-1 ≤10吨 元/吨.车次 6
-2 >10吨 元/吨.车次 5
计重收费普通公路基本费率 元/吨.车次 2  
 
-1 <10吨 元/吨.车次 2 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
-2 ≥10吨且≤40吨 元/吨.车次 2元线性递减至1.6元
-3 >40吨 元/吨.车次 1.6
3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1 一类车客车≤ 7 座、货车≤2吨 元/吨.车次 10  
-2 二类车客车8 座 -19 座、货车2-5吨(含)  元/吨.车次 15  
-3 三类车客车20 座 -39 座、货车5-10吨(含) 元/吨.车次 20  
-4 四类车客车≥ 40 座、货车10-15吨(含)、20英尺集装箱 元/吨.车次 25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皖价综〔2016〕119号(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对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我省收费公路,在现行享受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继续执行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政策。)  
-5 五类车货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 元/吨.车次 30  
4 长江公路大桥收费标准      
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1 一类车客车≤ 7 座、货车≤2吨 元/吨.车次 20  
-2 二类车客车8 座 -19 座、货车2-5吨(含)  元/吨.车次 40  
-3 三类车客车20 座 -39 座、货车5-10吨(含) 元/吨.车次 60  
-4 四类车客车≥ 40 座、货车10-15吨(含)、20英尺集装箱 元/吨.车次 80  
-5 五类车货车>15吨、40英尺集装 元/吨.车次 100  
载货汽车计重收费     1.不足20元,按20元收取。 2. 非封闭式长江特大桥,对2吨以下简易机动车手扶、方向盘式拖拉机以及三轮摩托车,按上表一类车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 实行月票收费的桥梁,月票收费标准不变。
-1 小于10吨 元/吨.车次 3
-2 10吨至40吨 元/吨.车次 3元线性递减到2.4元
-3 大于40吨 元/吨车次 2.4
农业部门        
(一)▲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综[2012]9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宁国市物价局宁价费[2007]52号  
1 虾笼 元/套·年 2  
2 水库捕捞      
  专业捕捞 元/亩·年 6.5  
  兼业捕捞 元/亩·年 9  
3 水库养鱼(含拦网养殖) 元/亩·年 2.5  
4 网箱养殖   按年总产值的1%收取  
水利部门        
(一) 水资源费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5〕66号 1.地表水: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kwh ,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2.地下水: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0.20元计征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3.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详见文件。
1 地表水 元/立方米 0.08
2 地下水: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   0.15
               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   0.3
               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 较高水   0.7
(二)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  
1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元/平方米 1.2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 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 元/平方米 1.2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   详见文件  
3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元/立方米 1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根据土、石、渣量 元/立方米 1 1、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2、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 药品注册费   详见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25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1 新药注册费  
2 仿制药注册费  
3 补充申请注册费  
4 再注册费  
5 药品注册加急费  
(二)▲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1 首次、变更、延续注册费  
2 临床试验申请费  
3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人防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法〔2014〕1351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省物价局皖价综[2016]119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物价局皖人防[2016]155号  
(一)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700  
2 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除第1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30  
3 新建除第1项、第2项外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34  
责 任 事 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二、主管部门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责任事项。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追 责 情 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具体收费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新文件政策,以最新文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