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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6-00268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及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6-25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6-00268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及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6-25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及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25 00:00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草拟了《宁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及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7月25日前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楼开发利用科收,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过以下电子邮件反馈:ngsgtzyj@163.com

联系电话:0563-4012799、4012784

附件:宁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及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宁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及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国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国市城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开发利用管理及不动产登记,适用本办法,但属于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宁国市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同一建设项目使用地表用地界线垂直投影范围以外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视为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库)、仓储、人防、商业及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建设的起止深度范围内的地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高度不超过1米的半地下室归入地下建筑物部分。

第五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等规划,并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市住建(人防)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及预(销)售审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要求的工程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审核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应急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城市地下空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下空间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参数以批准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结建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垂直投影范围;地下空间具备拓展条件的,用地单位可提出申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单建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构)筑水平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及比例、建筑面积等指标。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利用管理

第八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具体供地方式,根据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按照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项目的,由住建(人防)部门出具人民防空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以及同一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方案时,即明确使用地表用地界线垂直投影范围以外的结建地下空间,随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不再单独计算土地出让金。

在土地出让、规划方案中未明确使用地下空间,在后续开发建设时,经批准同意使用地表用地界线垂直投影范围以外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空间已开发建设并按照批准规划方案建设的,视同合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在土地出让及规划方案中未明确使用地下空间,在后续开发建设时,经批准同意使用地表用地界线垂直投影范围以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综合确定,但不应低于最高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20%。

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单建地下空间用于储藏、办公、文体娱乐、地下停车场(库)、商业及服务设施等经营性用途的,须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单建地下空间用途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需要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地表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比照第十条之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使用权年限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按照主用途确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库、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出租;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非人防的地下机动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除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属业主共同所有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为投资建设单位所有,可对建筑区划内业主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的地下机动车库、车位,权利人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原因导致地下建筑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及变更申请登记的,该区划内业主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

(三)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的;

(五)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的,可同时申请首次登记,并注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地下建设条件复杂,地下空间范围及规划指标在建设期间难以准确界定的,可先办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首次登记。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首次登记。

第十七条 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用地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需分割登记的,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进行确权登记,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地下空间设立机动车立体机械车库的,以设立机械车库部分整体作为一个登记单元,不得分割登记。

规划确认及商业配套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得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不得改变规划用途。

第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是地下空间宗、层、间、个。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规划参数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确认的规划单体方案图为准。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部分的,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商市住建(人防)部门意见后在规划单体方案图上予以明确。

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车库、车位,在埋设金属材质四至界标、设置永久性界址点和编号后,方可作为基本单元申请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对外预(销)售的,需办理预(销)售许可。

第二十条结建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单独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其中地下车库、车位的抵押数量不得超过地上在建工程抵押套(间)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空间经批准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的项目,不属于人防设施部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开发建设单位持规划批准文件、竣工验收、不动产测量成果等资料,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持相关合同、发票(收据)、完税凭证和身份证明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已被注(吊)销的,由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接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人防)等部门,提供规划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竣工验收、不动产测量成果等资料给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我市主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3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权利人持相关合同、发票(收据)、完税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单方申请不动产交易、登记。

本办法实施后再建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办理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参照地表收费标准执行,按件收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201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