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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涉企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宁国市测绘机构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08-20
【涉企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宁国市测绘机构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我市测绘机构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促进全市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宁国市测绘机构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9月20日前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楼调查监测科收,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过以下电子邮件反馈:ngsgtzyj@163.com

 联系电话:0563-4012785

 附件:宁国市测绘机构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2019年8月20日

 

宁国市测绘机构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测绘机构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促进全市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机构是指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取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企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是指属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专业范围内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以下简称“测绘项目”)。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项目的测绘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军事测绘项目除外)的测绘机构,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将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四条 测绘机构和项目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测绘机构备案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测绘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稳定的管理、工作人员;

(三)熟悉测绘技术要求及相关专业知识;

(四)业绩和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作业记录,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测绘机构需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测绘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测绘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证明;

(六)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七)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测绘机构应对其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采取现场直接报送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测绘机构备案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出具《测绘机构备案凭证》。

对提供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备案登记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备案测绘机构,应当不予备案,并出具《测绘机构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缘由。

第十条 建立测绘机构备案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公告测绘机构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本市测绘机构备案实行每三年一次审核制度,测绘机构备案期满未重新申请备案登记的视为自动退出宁国市测绘市场,不得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

 

第三章 测绘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测绘项目,测绘机构应当进行备案:

(一)宁国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测量、地理测绘、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和其他专业测绘项目。

(二)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项目。

第十三条 已在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完成测绘项目备案的,测绘机构需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备案认定材料原件,复印留存,无需再次备案。

第十四条 测绘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机构应当在项目施测前以项目合同为单位进行备案;

测绘项目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可以在项目施测后2个月内集中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应急测绘项目,承担项目的机构不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的,应当在施测前及时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在施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依法分包的测绘项目,应当先备案总包项目,再备案分包项目。

两个以上测绘机构共同承接测绘项目的,由承接机构分别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测绘机构进行测绘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测绘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三项材料,对于已完成本市测绘机构备案登记的,可直接提供《测绘机构备案凭证》

(四)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协议书、任务书、委托函、立项批准文件等)和技术设计书(技术协议、规则)原件和复印件;

(五)测绘项目作业人员测绘作业证;

(六)实行分包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供总包项目的备案号;

(七)使用基础测绘资料的应当提供合法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测绘机构应对其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采取现场直接报送的方式办理。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测绘项目备案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出具《测绘项目备案凭证》。

对提供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备案登记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测绘项目,应当不予备案,并向测绘机构出具《测绘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缘由。

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备案后未能实施或者延期超过一年实施的,测绘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绘项目业务内容变化或专业范围扩大的,测绘机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手续。

因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的,测绘机构应当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明理由,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公告测绘项目登记情况,促进项目备案信息共享利用。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所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单位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 测绘成果管理要求。

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测绘项目,各测绘机构经过项目备案所取得的测绘成果,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单位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需无偿汇交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统筹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章 备案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测绘机构、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以及未通过审核备案的,未获得备案资格的,不得在本市内提供测绘服务,不得组织施测项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测绘机构备案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不合格测绘成果;

(二)一年内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

(三)逾期不汇交补交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成果的;

(四)测绘资质年审不合格的;

(五)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经查属实,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备案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测绘项目的承揽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测绘范围资质的;

(二)登记备案的测绘项目超出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机构所持《测绘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的;

(三)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经补正后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再次进行测绘的;或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且测绘成果的精度、规格及幅度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

(六)前一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登记备案工期结束后未依法移交测绘成果的。

(七)项目完工已超过6个月的,不予备案。

(八)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九)采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十)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查属实的,终止其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测绘机构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