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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4-00459 组配分类: 科技管理和项目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关于印发《宁国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6 00:00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农〔2018〕21号)、《印发关于开展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科农社〔2004〕49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8〕51号)文件,规范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现将《宁国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1日

宁国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农〔2018〕21号)、《印发关于开展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科农社〔2004〕49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8〕51号)文件,规范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主要指按规定登记备案经聘任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专家大院(工作站)”,是指依托法人实体成立的,具备一定的条件,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专家大院(工作站)组建与备案,旨在聚集和整合全市优势科技资源,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农村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补齐我市农业农村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备案申报

第五条 申请备案市级专家大院(工作站)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和50万元,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数比例不低于8%。

(二)与高校院所在涉农领域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对区域农业农村经济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三)专家大院(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

(四)在院(站)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8名。其中,外聘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1/3。

(五)能够为专家大院(工作站)运行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示范需求的条件以及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级专家大院(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培育和引进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科技特派员团队。

(二)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中试示范,提升技术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三)搭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七条市级专家大院(工作站)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确定拟备案名单。按程序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绩效与动态管理

第八条市级专家大院(工作站)实行绩效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实施绩效目标设计,组织专家对专家大院(工作站)开展绩效评价,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专家大院(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情况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绩效评价优秀的专家大院(工作站),择优予以一次性绩效补助10万元,并推荐申报上级专家大院(工作站)。对服务效果不佳、绩效评价不好、没有发挥作用的专家大院(工作站),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绩效补助资金由专家大院(工作站)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引进推广,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以及外聘科技特派员的差旅费及工作补助等。

第十一条 市级专家大院(工作站)应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 对专家大院(工作站)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