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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关于印发《宁国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6 00:00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4号)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8〕5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现将《宁国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1日

 

宁国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增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效,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4号)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8〕5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加强引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方针,突出科技创业,突出科技服务,创新工作方法和模式,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制定支持政策,激励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和农村科技创业等活动,努力为科技特派员创造宽松、优良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应当积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科技进步。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为市级认定的农业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选 派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的评选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自愿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在服务和创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规范经营。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的来源。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具有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退休农业科技人员;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科技人员;当地农村的农民技术人员;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农业企业、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的负责人。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对象。农业产业化示范村,农产品生产基地,各类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类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畜产品流通组织和有发展项目且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村等。重点开展精准农业帮扶对象的科技服务。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和时间。

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

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带动型科技特派员:科技意识强,具有一技之长和较好科技服务能力,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且服务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应为持证职业农民。

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服务的方式和在基层服务的时间,但每年度开展现场服务次数应不少于12次。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和解聘。

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努力做到同特色产业、科技项目、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科技特派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后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特派员可优先聘为新一批科技特派员。

科技特派员的解聘。在聘期内如因个人或服务单位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予以解聘。对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不满意、年度考核评定“不称职”的,可分别采取约谈、停发补助、解聘的方式处理。对确需解聘者,由各相关单位提出解聘申请,经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解聘。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科技特派员登记制度。科技特派员须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科技特派员网络注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交流。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原则上每年度安排活动两次以上。

第十四条工作总结。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进行工作总结,经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范围和内容。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范围为所有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效和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考核程序。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评价打分。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特派员总数的20%。

第十七条考核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市科技局优先安排科技特派员计划项目。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跟踪考察中难以胜任工作的特派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五章 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激励措施。

(一)对在我市按相关规定登记备案、已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满三年的科技特派员,经考核合格后,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单位应给予科技特派员适当的工作经费补贴。

(二)同等条件下,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三)优先支持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业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创建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及管理。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对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