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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秘〔2019〕130号
生成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08-23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宣司〔2019〕38号)的要求,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18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其中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分工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的原起草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具体见附件1)。乡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乡镇政府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多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的牵头起草单位(即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的单位)负责。
  三、清理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清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尤其是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本单位负责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高效优质完成清理任务。
  (二)认真梳理、重点清理。
  各清理单位要认真对照相关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对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机构职能不协调、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要重点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按照政策及时报请修改或废止。对于不符合当前全市经济发展、管理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按照政策修改、废止。
  (三)清理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 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 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 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 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 适用期限已过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明“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为2年);
  2. 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5. 如果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应当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情形的,要提出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清理工作情况表的填写要求。
  1. 请各清理单位按照附件2、附件3的格式制定清理工作情况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填写到《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填写到《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填写除拟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之外的规范性文件。
  3. 序号按文件发布时间先后的顺序排列,发布在前的序号在前。
  4. 废止、失效、修改的理由结合具体清理标准的各种情形详细说明后填写,修改建议要尽量具体。比如因“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应当予以修改的,要写明什么内容与哪部上位法的哪些具体条文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同时写明修改建议的具体内容。对于涉及机构改革废止或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清理表中特别予以备注说明。
  四、清理结果的报送
  各清理单位必须在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部门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按照继续有效的、拟修改、废止及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分门别类填写的附件表格,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市司法局(电子版通过市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发送,联系人:王腾飞,联系电话:4022239),由市司法局登记汇总,报政府研究决定。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
  对继续有效的、废止的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公布,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乡镇、各部门负责公布;凡未列入公布的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均作失效处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需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3.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4. 本次清理后拟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5. 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宣司〔2019〕38号)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