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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79T/201705-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统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5-12 发布日期: 2017-05-12
有效性: 有效
统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12 00:00 来源:国家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不服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不服国家统计局派出各调查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3.不服省(区、市)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统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国家统计局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人民法院尚未立案。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