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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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1805-00030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5-07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1805-00030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5-07
宁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5-07 00:00 来源: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良影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辖区内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各部门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领导小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应急工作领导组),承担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与解除市级预警等。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2.2 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市应急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和市供电公司。
市应急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企业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配合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市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会同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督查机动车限行措施的实施,加强高速路口管控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和露天烧烤整治等。
    市农委负责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站)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应成立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明确不同预警等级时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工业企业名单等应急措施;负责本辖区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污染影响。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工作领导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工作领导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教体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农委、应急办、供电公司组成,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局和教体局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监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Ⅳ级(蓝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Ⅱ级(橙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Ⅰ级(红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 预警发布
    根据市环保局环境监测和市气象局气象预报,出现蓝色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Ⅰ级(红色)预警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Ⅱ级(橙色)预警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宣城市应急工作领导组备案。
    3.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I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工作领导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 响应终止
    市应急工作领导组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5.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5.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5.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污染物排放;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限产30%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土石方施工开挖工程;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5.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5.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5.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限产50%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土石方施工;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主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5.4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5.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5.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排污单位停止污染工序生产;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停止生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城区渣土、散装物料、沙石等车辆运输;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一律停产。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应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
    7.2 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效应对。
    7.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7.5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小组及应急工作相关联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畅通。
    7.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7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