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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7-00435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宁政办〔2014〕55号
生成日期: 2014-10-11 发布日期: 2019-06-29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29 00:00 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在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顾、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亟待政府和社会给予大力帮扶救助。根据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 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2014年,在国家、省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对象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对象每人每月190元、210元的扶助金标准基础上,由宣城市、我市财政按照3:7比例出资对农村特扶金分别增加每人每月80元、130元,实现特扶金标准城乡统一。建立扶助金标准动态增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 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对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残疾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给予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 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由村、乡镇(街道)申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 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群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5. 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部分失能或全部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主动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 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发放400元护理补贴。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其他特困群众范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 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低保对象和残疾对象的分别由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其他对象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8. 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对确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其基本项目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予以足额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

9. 优先安排医疗服务。各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机制,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每年巡诊不得少于2次。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 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协)

11. 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申报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配套相应抚慰金,开展紧急慰藉。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困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市民政局)

12. 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3. 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帮扶其就业创业;对符合我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工程”有关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优先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扶持资金2000元;对创业中遇到融资困难的,优先推荐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14. 提供法律援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为其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对当地计生部门提供证明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成员,不再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成员,提供上门服务。凡是在法律援助条例、彩票公益金、宣城市法律援助扩大范围内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5. 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安排生活补贴,小学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补助1250元;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不低于50%的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残疾独生子女学生乘车上学、放学的,实行一定金额的交通费补助。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独生子女,优先享受爱心资助;对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残疾独生子女,在“栋梁工程圆梦大学”活动中优先享受资助。贫困残疾独生子女,符合“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条件的,优先安排医疗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

16.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基金、义工联盟等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7.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落实政府主体、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三位一体”的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部门扶助政策,使行业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机结合。市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监管服务,特别要摸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底数和生活状况,及时将有关数据和资料供给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扶助工作的落实。

18. 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凡有关部门掌控的政策性资金,在不改变渠道和用途的前提下,重点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倾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的局面,为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提供长期可靠的资金保障。

 

 

 

201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