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宣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市 县(市、区) 镇 村
签订日期:
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宣 城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监制
甲方(出让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乙方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土地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流转给乙方,乙方在流转的土地上从事
。
地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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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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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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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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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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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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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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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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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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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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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流转的形式、期限及交付
甲方现通过 (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其他)方式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流转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 元。双方同意按第 支付方式第 种形式支付流转价款:
(一)现金支付方式
1、分期付款。流转价款一年一付,第一年流转价款按每亩 元计算,共计 元,于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一次付清给甲方;以后每年的 月 日前乙方付清甲方 (当年或下一年度)流转价款;流转价款每 年递增 。
2、一次性付款。流转土地价款按每年每亩 元计算,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
3、其他现金付款方式:
。
(二)实物折现支付方式
1、乙方当年 月 日前按每年每亩 斤 (稻谷、其他实物)的市场价(不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为标准,折合成现金向甲方支付;以后每 年递增 。
2、其它实物折现支付方式:
。
(三)实物支付方式
乙方于当年 月 日前按每年每亩 斤 (稻谷、其他实物)向甲方支付,共支付 (稻谷、其他实物) 斤;以后每 年递增 。
第四条 定金及定金处理方式
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定金。在合同期满后定金的处理方式:
1、 日内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2、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五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土地流转期内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的权利,流转期限届满后有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3、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依法获得相应土地使用补偿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时交付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并保证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合法、清晰,且无相关纠纷;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该流转土地再次进行流转或收回。
第六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享有该流转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收益和产品处置的权利;
2、该流转土地如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依法有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等相关补偿的权利;
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流转土地对外流转,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流转价款;
2、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3、不得改变该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二)经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另签补充协议。
(三)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在 日内将流转土地交给甲方。双方如需续约,应重新签订合同。
对该流转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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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流转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部分无效。
(五)(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该流转土地及农业基础设施被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双方应按合同解除日期,结清合同履行期间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未按时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流转土地,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的 ‰违约金;逾期 日未交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土地流转价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 ‰违约金;逾期 日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或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环境污染,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违约责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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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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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合同内容如有变更或有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所: 住所:
证件类型及编号 : 证件类型及编号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时间:
附件:
1. 甲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甲、乙双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