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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6-00323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06-27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6-00323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06-27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27 00:00 来源: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引导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缓解市区停车难的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7月7日前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城管执法局五楼办公室收,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过以下电子邮箱反馈:市城管执法局:ngscgj2015@126.com 附件:《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缓解市区停车难的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所,是指经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 凡在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路段上停车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障碍。
  第五条 凡在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不分车型)的车辆,均应按照标准交纳临时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合理确定。警车、消防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救护车、各类抢险救援车辆、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市政园林、环卫作业等各类公共服务车辆执行公务时免收停车费。 
  具体收费时段、区域及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公告。
  第六条 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经营和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停车场及停车收费路段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停车规则和收费标准;
  (二)建立健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泊车设施和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车位线施画清楚,车辆停放有序;
  (五)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标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逆向、压线、越线或线外停车;应按顺行方向进出,并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泊,注意正常行驶的车辆,确保停车安全;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三)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车范围内使用明火; 
  (四)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法物品的车辆进入停放; 
  (五)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停车时,驾驶人应先行登记方可离开车辆;
  (六)收费人员未统一着装、佩戴标识或不按物价核定的标准收费,无统一票据,驾驶员有权拒绝交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所停车辆未按照规定交纳费用的,停车管理员有权要求驾驶员交费。
  第十条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违法停车、非法设置泊位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电子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泊位行为。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违章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公安、城管执法、财政、市场监管和发改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