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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权确认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8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产权公证
申请人将实际出资证明、挂户委托管理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递交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二、申请确权
申请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政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宁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申请表》(可到车辆所属公司领取或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下载);
2.现经营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实际出资人身份证明;
4.车辆的实际出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公证书等);
5.诚信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审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政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确定是否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材料审核通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政务窗口)与申请人签订《宁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并出具车辆转移凭证。
四、车辆变更
申请人持车辆转移凭证到公安车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五、申领执照
申请人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信息确认。
六、配发证件
车主在车辆产权相关证件变更后,凭变更后的车辆产权相关证件和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等,申请办理巡游车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选择委托服务管理的,应当与委托服务管理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合同》。
宁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申请表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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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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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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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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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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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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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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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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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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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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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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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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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入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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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
核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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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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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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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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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皖P 出租汽车实际出资人为 ,身份证号码 ,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拟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协议。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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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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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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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协议编号及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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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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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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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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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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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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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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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部门、巡游出租车实际出资人各持一份;
2.申请人须提供公证书、身份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出资人(车主)与车辆的4寸合影照片,实际出资人(车主)与原所在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3.不符合确权条件的不予办理确权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行驶证》转移登记
(车管所留存)
依据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宁国市公安局、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国市税务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实际出资人凭巡游车所有权转移凭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到公安车管部门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原车辆登记人:,
车牌号码:,
现转移登记人:,
身份证号:,
该证明有效期至:止。
巡游车服务公司意见:(盖章)
市交通运输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经营权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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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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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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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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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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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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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号: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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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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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宁国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现本人申请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由变更到名下。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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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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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出租车公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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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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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
运输局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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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审核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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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 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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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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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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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编号:
宁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
协
议
书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监制
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机构及经营权使用人双方。
二、本协议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甲乙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三、本协议文本中相关空白行,供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和约定逐项填写,无约定的用“/”标记。
宁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邮政编码:
为明确甲方管理职责,规范乙方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甲方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和管理工作;
(二)乙方为巡游出租汽车实际出资的经营人;
(三)甲方依法许可乙方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经营权使用协议编号:,经营期限为8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到期后的经营权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和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办法》,每年对出租车企业、单车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要求并监督乙方及其驾驶员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参加行业精神文明创建、优质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负责调查处理涉及乙方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文明创建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3.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有权调度乙方营运车辆;
4.要求乙方依照市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购置巡游出租汽车,并配备安装相应的专用设施、设备。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为乙方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的营运手续;
2.若乙方委托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管理,甲方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乙方委托的公司对乙方及其驾驶员提供的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
3.依法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及时宣传有关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依法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经营许可期限内依法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依法享有和经营权相关的国家政策;
2.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选购车辆和聘用驾驶人员;
3.向甲方提出有关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甲方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和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协查工作;
2.驾驶员应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注册上岗从事运营工作,经营权使用人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出租客运经营;
3.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委托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的,乙方与委托服务公司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管理协议,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教育、培训等相关活动,接受公司管理;
4.乙方需要将车辆交由他人承包经营,或者聘用驾驶员的,其驾驶员应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协助承包人或聘用的驾驶员办理注册手续,对承包人或聘用的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信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不得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炒买炒卖;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车辆经营主体的,应到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6.乙方及其聘用的驾驶员应安装甲方规定样式的车辆座垫套,按规定清洗和更换,做到无破损、无污渍,并承担相应的清洗费用;
7.按照甲方的规定,统一安装出租汽车动态监控系统、智能终端、LED电子屏等相关车辆配套设施、设备,妥善保管、使用,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故意遮挡、损坏,因人为损坏或遗失按价赔偿;
8.乙方及其聘用的驾驶员应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9.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按照甲方的要求,利用车辆发布各类公益广告,运营中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调度指挥;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在车辆内外擅自张贴广告、标识、图片等;
10.严格执行由物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主动出具发票;正确使用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经营时必须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转让车票;
11.在火车站等设有出租车专用候客区的客流集中区域,要严格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按秩序排队候客,严禁拒载、违规拼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12.乙方车辆发生重大人身、财产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13.遇突发事件,涉及公共利益、行业稳定等特殊情况,要服从甲方的调度,及时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
14.乙方应根据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5.遵守甲方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不得利用巡游出租汽车参与非法聚众、聚集、上访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协议生效后甲方无故拖延办理相关营运审批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赔偿;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收回经营权:
1.采取欺诈、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取得经营许可的;
2.擅自转让营运车辆,参与炒买炒卖的;
3.伪造经营相关证件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的;
4.因乙方及其聘用的驾驶员的违规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行业不稳定的;
5.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暂停或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第六条 附则
(一)经营权使用协议有效期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如乙方延续经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