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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209-00081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价格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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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价格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09-30
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价格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9-30 15:37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宁国市胡乐中西药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WQE44X 汪晓龙 宁市监处罚〔2022〕8-1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宁国市胡乐镇胡乐村中上街的宁国市胡乐中西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对销售的毅闽炉甘石抑菌液、乳酸依沙吖啶溶液、高锰酸钾消毒片和皖东牌碘伏消毒液进行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违法所得69.15元;二、罚款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69.15元,上缴国库。 0.050000 0.006915 2022/9/26 2022/10/1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四局大院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XKWK33 崔宁 宁市监罚字﹝2022〕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2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其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2/9/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