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现将《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暨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试行)》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0日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局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法音像记录。
第四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现场环境;
(二)现场人员的活动;
(三)重要涉案财物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
证据;
(四)签署、送达法律文书和采取执法措施情况;(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结束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保存。连续工作、偏远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保存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 24 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 1 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暨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暨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案卷文书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审核决定、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各科室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审核决定、
送达执行、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权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实施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七条 各科室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八条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实现全面系统归案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九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
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
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
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