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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206-00305 组配分类: 卫生监督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09:10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委机关各科室,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为加强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构建卫生健康依法行政工作新机制。根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宁国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宁国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宁国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 宁国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2019 年 7 月 2 日

附件 1:

宁国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应予以公开。
  第三条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公开处罚程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力、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 市民之家以窗口告知单的方式,委机关和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公示牌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行政许可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应按要求和实施公示制度,对应当公示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附件 2:
宁国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及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委综合监督科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具有良好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五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按以下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通过省政府法制部门等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及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经综合监督科审核,委领导同意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
  第六条 委综合监督科应当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发现与申领登记表不一致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未通过省政府法制部门等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四)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换发制度,每年审核一次。逾期未申请注册和换发的行政执法证将自行失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注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不出示或出示无效证件,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执法类别和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所在行政执法单位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监督科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的;
  (七)持未经审核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的。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或我委综合监督科等部门投诉。经查属实的,由我委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