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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6-00017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8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6-00017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8
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 09:25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宁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7日

宁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精神,为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宁国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建设健康宁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善,千人口托位数达4.6个,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形势,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加强人口动态监测。落实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全市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四)做好人口形势分析。深入开展二孩、三孩生育意愿调查,全面掌握全市符合政策的人群数量、年龄结构、行业分布和城乡分布。做好生育意愿调查分析,对实施三孩政策后可能导致的医院产床、儿童照料、幼儿教育、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需求增加等问题,认真做好分析研判,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五)建立健全人口全龄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人口计生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社区要有专人负责。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织密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逐步构建居家机构社区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人人享有。全面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加强月嫂、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增加社会在这方面人力的供给。推动在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方便产妇母乳喂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文明办,各乡、镇、街道)
  (六)强化财政投入保障。健全“政府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的优化生育政策投入保障机制,将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人口计生奖励扶助优惠政策、普惠托育服务建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等人口计生工作的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实施国家《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和健康中国“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妇幼保健院建设步伐,确保基本满足群众需求。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建立孕产妇管理档案,重点加强高龄妇女妊娠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一人一案、全程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再生育孕期、分娩指导方案,有针对性地指导高危孕产妇平安生产。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建立引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机制,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能力培训,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专科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促进妇幼保健服务整体水平提升。创新全生命周期“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与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八)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完善出生缺陷预防、诊断、治疗及追踪服务。开展婚姻登记、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指导一站式便民服务。宁国市人民医院建成产前筛查中心,推动产前产后一体化服务管理和多学科协作。在免费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和听力初筛的基础上,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综合防治出生缺陷,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推进出生缺陷救助、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等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残联)
  (九)提供免费优质服务。对于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可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由市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免费的婚前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准备生育二孩、三孩的夫妻在“再生育”过程中将会面临各种相关医学问题。卫健部门要开设再生育免费咨询热线或通过微信在线咨询等方式,为再生育提供咨询指导服务,通过发放再生育知识手册、再生育知识传单、母子健康手册等方式解决再生育咨询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把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合理确定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布局。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支持安徽材料工程学校增设托育服务等专业,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支持托育机构对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托育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1000-2000元补贴。支持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全额为入托婴幼儿购买标准为100元/年托育保险,对托育机构购买公众责任险和食品安全险给予50%补贴,提升托育机构及婴幼儿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计生协)
  (十一)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每年财政投入100万托育服务专项资金,确保各项普惠托育服务扶持到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建设公助民办型托育机构。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利用存量的国有企业房屋土地和疏解腾退用地用于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家政企业开展育儿服务。支持民办托育机构积极申报普惠性托育园,按照生均补助、膳食补助、校园险补助、其他补助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公立、民办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 
  (十二)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开展育儿指导、亲子课堂、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宣传教育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乡、镇、街道) 
  (十三)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化支撑,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2022年底前,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局,各乡、镇、街道)
  五、健全生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四)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可以延长为180天。请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生育收费标准,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妇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法院)
  (十五)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配租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对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优先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生育养育等补贴制度,对符合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按照每生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十六)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决 “入园难 ”“入园贵”问题。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支持力度,保障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切实提高办园质量和保教水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
  (十七)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推动完善和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职,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减少女性职业发展障碍。(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六、做好政策有效衔接,完善计生家庭保障制度
  (十八)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维护其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九)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根据省相关要求,落实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待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房租按低收入家庭标准收费。完善综合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做好老年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计生协,各乡、镇、街道)
  (二十)做细做实扶助关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资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委托代理、监护服务。深入开展“暖心家园”项目,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帮扶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计生协,各乡、镇、街道)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考评机制
  (二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二)密切协作配合。健全人口生育相关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三)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为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五)强化工作督导。落实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任务落实,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推进卫生计生资源职能融合与重点工作考核结合,把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和本部门、本单位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层层落实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局以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