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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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6-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6月第一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2 发布日期: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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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6月第一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2
发布日期: 2022-06-02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6月第一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02 17:31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叶继本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129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83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叶继本于2022年5月27日9时40分在宁国市钓鱼台路附近驾驶皖P3A662搅拌车回厂,因未冲洗干净就行驶上路,造成了钓鱼台路段的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叶继本于2022年5月27日9时40分在宁国市钓鱼台路附近驾驶皖P3A662搅拌车回厂,因未冲洗干净就行驶上路,造成了钓鱼台路段的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叶继本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5/30 2022/05/30 2023/05/30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6/02 公开 行政处罚 叶继本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案
胡秀婷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22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84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2022年05月31日09时10分,当事人胡秀婷在宁国市银光信用社门前广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05月31日09时10分,当事人胡秀婷在宁国市银光信用社门前广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秀婷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06/01 2022/06/01 2023/06/0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6/02 公开 行政处罚 胡秀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周隆兴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30****003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85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5月27日9时55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周隆兴在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新宁装备厂区东边的山上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5月27日9时55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周隆兴在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新宁装备厂区东边的山上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隆兴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6/01 2022/06/01 2023/06/0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6/02 公开 行政处罚 周隆兴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