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30 11:55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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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现将《宁国市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4月30日
抄送:宣城市卫健委,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宁国市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消毒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消毒产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开展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消毒产品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提升全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增强全市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积极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杜绝消毒产品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事件在我市发生。
三、工作内容
1.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重点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是否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合法、规范等。
2.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重点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内容;是否违规将抗(抑)菌制剂产品作为药品向患者或群众推荐使用、违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培训阶段(2022年5月15日之前)。
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消毒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培训,提升人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知识,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规范的规定,按照以上工作内容的要求,对本单位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规范规定的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2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依法对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立案查处。不合格消毒产品生产地不在我市的,根据相关规定,要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出案件线索通报配合查处。
(四)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将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纳入常规工作,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提高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意识,树立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负责的观念,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要建章立制,将索证验收、查验标签(含说明书)、出厂检验等工作流程写入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消毒产品流入我市。
2.管服结合,认真履职。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既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把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也要为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服务,为各单位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支持。
3.广泛宣传,形成合力。我委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适时向社会宣传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普及消毒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保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体系作用,统筹安排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上报予以查处,形成消毒产品综合监管的工作合力。
投诉举报电话:0563-4038790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监督一科
陈征(13956587910)
王康(18096680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