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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205-0001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2﹞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7 发布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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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2﹞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7
发布日期: 2022-05-17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5-17 09:52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XX年3月生,身份证号:XX,户籍地:XX,住所地: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XX食品厂生产/销售“手剥笋”产品于2022年29日作出的《关于李XX投诉举报XX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回复》(宁市监复函2022〕4号),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答复期满前,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十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