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交运局>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2205-0001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以案释法——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09 发布日期: 2022-05-09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2205-0001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以案释法——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09
发布日期: 2022-05-09
以案释法——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09 14:58 来源: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案情介绍

  2021年12020938分,宁国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宁国市汪港路路段对皖A7***5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长丰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我单位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后,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并对驾驶员张**作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长丰县**运输有限公司到宁国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2021128日,长丰县**运输有限公司全权委托驾驶员张**到宁国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及处罚。该案于2021122日立案查处,2021129日案件调查终结。

  二、处理结果

  我局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拟对当事人长丰县**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一千元整(1000.00)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长丰县**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2021129日,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向长丰县**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张**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以及当事人长丰县**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张**享有的陈述申辩之权利。当事人长丰县**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张**签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宁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1000.00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一是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脱落货物掉在道路尤其是车辆行驶速度很快的高速公路上,又会形成障碍,甚至导致车辆颠覆。二是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运输砂石等建筑用料时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三是造成货物损失,引发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五)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宁国市交通运输局经调查认为,2021122938分长丰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1000.00元)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示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目前,我市正在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同时呼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营造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