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202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起草了《宁国市202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年初,我们即启动该方案的起草工作,反复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的意见,形成《宁国市202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目标任务、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等五大部分。
(一)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保基本、多层次、可循环、能持续”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不断拓宽保障方式,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我市2022年住房保障任务,即完成棚户区住房改造年度任务200套;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350户。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的多元安置,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合理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三)公共租赁住房。一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和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外地来宁工作人员,申请人必须以家庭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无特殊情况的不得跨代际关系。二是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在延续往年申请条件中的年龄、房产、收入和财产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车辆条件为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明确城区居民是指户籍为西津、南山、河沥溪街道所辖社区的家庭户居民。三是细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方案对办理程序和各部门审核提出了具体要求,继续确保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规定了房屋分配流程并确定重点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孤老、重大疾病、最低收入家庭、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四级及以上残疾、棚户区改造户、困难失独家庭、地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转业军人、见义勇为人员或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等为优先保障的特殊群体。并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变故,本年度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书面申请减免年度公租房租金。四是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的建设。对已配中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租赁所配中的公租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当年度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强化对承租对象的不当行为的惩戒,将⑴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⑵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⑶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⑷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⑸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⑹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存在侵占消防通道、公用设施、高空抛物等行为,经三次及以上劝阻拒不改正的;⑺隐瞒或伪造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⑻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等行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五是增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同时,对现有公租房小区试点进行提升改造,建立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部门职责。明细了各社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调查、初审、信息核对、审核认定和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五)监督管理。规定了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1.相关政策制定依据 序号 内容 相关依据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 轮候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孤老、重大疾病、最低收入家庭、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四级及以上残疾、棚户区改造户、困难失独家庭、地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转业军人、见义勇为人员或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可先行采取综合评定方式参与分配。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4 ①1人户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54平方米;4人户保障面积为63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平方米。②城区最低收入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补贴8元;城区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7元;外地来宁工作人员、我市乡镇进城人员、其他家庭或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5元。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相关政策制定依据
内容
相关依据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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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孤老、重大疾病、最低收入家庭、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四级及以上残疾、棚户区改造户、困难失独家庭、地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转业军人、见义勇为人员或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可先行采取综合评定方式参与分配。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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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人户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54平方米;4人户保障面积为63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平方米。②城区最低收入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补贴8元;城区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7元;外地来宁工作人员、我市乡镇进城人员、其他家庭或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5元。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解读部门:房管中心
解读人:刘斌
联系方式:402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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