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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4-00057 组配分类: 政策举措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4-18 发布日期: 2022-04-18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4-00057
组配分类: 政策举措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4-18
发布日期: 2022-04-18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17:17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消费、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实施好省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五个新高地”典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1. 加大“双招双引”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物流等重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商对政策扶持有特殊要求的,支持政策依法依规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市招商合作中心 配合单位:宁国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交运局)
  2. 推进服务业企业入规入统。对服务业企业首次入规、商贸单位首次入限的,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的奖励经营者2万元,第一年度营收增幅达到宣城市平均水平的,奖励经营者2万元,被评为A类服务业企业的,再奖励经营者2万元。对在库纳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收增幅达到宣城市平均水平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时被评为A类服务业企业的再奖励2万元。对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达到本市分行业平均水平的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户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宁国经开区管委会)
  3. 支持开展促进消费活动。鼓励各行业协会、大型市场及龙头企业等开展促消费活动,对报商务部门备案认定的各类热点消费、生活性服务业等促消费活动,对单场促消费活动拉动企业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20%、30%、50%的,分别给予2万、3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走出去参加各类展销展会,给予展位、交通等费用支持,单次活动不超过1万元;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参加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展位、数字营销等费用最高4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0.5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实施品牌标准提升工程
  1. 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品牌。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对生产、生活服务型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体系先进质量管理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企业和其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荣获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十佳的服务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市企业新注册成功的服务业商标,每件给予0.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成功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 积极推进商贸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争创“安徽老字号”、“国家五钻级酒家”、“5A绿色饭店”等等级认定,对年度内获批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创建省级特色商业街,通过省商务厅认定的,给予项目申报主体总投资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鼓励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国际品牌和国内著名商标,开设首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安徽出口品牌”并给予申报费用全额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 推进文化旅游品牌提档升级。支持创建星级饭店,对新获得并挂牌运营的五星级、四星级,且纳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等级升级按差额补足。对新获得省级旅游特色美食名店相关称号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甲、乙、丙等级民宿,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对通过挖掘、改良传统工艺,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等)在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指导的旅游商品大赛活动中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大赛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以获得最高奖项为奖励上限,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重点行业成长工程
  1. 积极推进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离,加快推进“两业”融合发展,分离后新设立企业达到规上标准且及时完成入规纳统的,比照执行首次入规纳统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独成立生活服务类法人企业,月度入统且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批发业企业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零售业企业规模达2000万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规模达500万以上),依法依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宁国经开区管委会)
  2.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对外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支行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正式运营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持续加大新型政银担、税融通、无还本续贷、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产品推广,将新办服务业企业比照M级纳税人纳入“税融通”服务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围绕轻资产类服务业企业融资需求,扩大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鼓励、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围绕服务业中小企业需求提供优惠费率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推进商业保险产品创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人行宁国支行、宁国银保监组、市产投集团、宁国经开区管委会) 
  3. 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对大型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注册独立的商贸法人企业,开展集中收银、统一结算业务,且纳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资金支持;鼓励现有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壮大,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在本市分类排名前3(按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分四类进行排位)且增幅超过宣城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限额以上小微单位零售额在本市排名前3且增幅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按照排名分别给予6万、4万和2万奖励。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上零售业务,年网销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租用我市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进口业务,转口贸易和增值服务等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4.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企业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认定企业注册独立法人落户我市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综服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改革创新促进工程
  1.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继续精简材料,压缩时限,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降低企业开办门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通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数据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2. 完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加大现代金融、人力资源、文化、旅游等服务行业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建立民营企业破格评审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特殊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教体局、安徽材料工程学校)
  3. 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功能,积极推动人力资源社会购买服务,实现招才引智服务外包,以更精准、快捷地帮助各类企业引进所需人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公管局>、安徽材料工程学校)
  五、附则
  1. 申报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以上奖励,按照“从高从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获得本政策奖励,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奖补资金,与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 对当年在环保、税收、安全生产、统计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案件或受处罚的企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或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享受本政策。
  3. 本意见中纳统单位均应符合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要求。采取虚报发票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牵头单位负责所涉条款解释说明和落实,并组织资金申报及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发改委牵头汇总后,提请市政府研究批准。政策兑现由牵头单位负责。
  5.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市其他支持政策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
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1. 市招商合作中心 咨询电话:4189953 
  2. 市发改委 咨询电话:4016251
  3. 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4016061、4016062、4016063 
  4. 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4039848 
  5. 市文旅局 咨询电话:4106085
  6.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咨询电话:4110062 
  7. 市政府办 咨询电话:4036046
  8. 市数据资源局 咨询电话:4035956 
  9. 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4020215、403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