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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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专家解读】《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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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专家解读】《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1-18
【专家解读】《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8 16:39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宁职防组办〔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科长汪乐义就《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汪乐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在指导企业识别、评估、控制职业病危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据统计2021年我市共有410余家企业开展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汪乐义认为:一方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在指导企业识别、评估、控制职业病危害,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等方面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检测周期频次、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及关键岗位检测和风险评估、指导企业应用检测报告等有关方面问题较多,亟需加以规范。

汪乐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范围包含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范围强调要求应包含企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含劳务派遣、劳务承揽工作场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将被直接纳入国家治理企业基础台账数据库。汪乐义要求,我市2021年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测或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定期检测。

汪乐义:要通过严密的程序、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和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绝不能简化程序、降低标准、敷衍了事。否则,给生产企业带来隐患,给技术服务机构自身留下后患。

加强和规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首先要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应主动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职业卫生真实情况。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以及上述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及时告知或提供给技术服务机构。

当前,我市正处于职业健康工作强力推进阶段,纳入职业健康管理的行业和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这样的发展趋势,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既带来了更多的机遇、新的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挑战。对此,就需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保持清醒认识,引起高度警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规范从业行为,着力提高服务质量。

检测评价的准确性、真实性关乎着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和《宁国市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宁职防组办〔2021〕9号)的要求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全过程管理,严把报告质量关,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汪乐义: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本《通知》得以顺利贯彻落实

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通知》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及巡回检查。汪乐义表示,市卫健委将会同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将依法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控检查,对于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机构,将向发证机关上报机构不良诚信记录,暂停其在本市开展业务。

对于发生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群发性事件的,市卫健委将会同属地、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依法倒查企业、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解读单位: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读 人:汪乐义(职业健康科科长)

联系电话:4037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