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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统计局2021年行政处罚分表(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7
宁国市统计局2021年行政处罚分表(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1-12-07 14:37 来源:宁国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统计局2021年行政处罚分表
子项       条件 程序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审查阶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阶段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审查阶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阶段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 审查阶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阶段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