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塘乡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方塘乡人民政府> 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86K/202111-00126 组配分类: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方塘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方塘乡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86K/202111-00126
组配分类: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方塘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方塘乡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方塘乡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23 00:12 来源:方塘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宁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安装类机具不超过20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0台(套),安装类机具不超过50台(套)。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由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领导组备案。

(二)补贴标准。各类补贴机具单机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市场补贴产品价格异常等情况,出现对补贴额进行调整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带机申请。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或本人银行存折(卡),非宁国市户籍的个人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必须有合法证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需携带所购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购机发票原件,自主到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河沥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中溪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青龙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甲路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港口农林水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机发票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实际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等信息。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农机部门要完善“一站式”服务,逐一完成对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存折、补贴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铭牌等核验,核验人员负责拍摄购机者与申请补贴产品的合影并存档,严格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三)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购机者到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即,购机当年应及时申请补贴。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可以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等材料,到当地农机部门办理申请预登记手续,农机部门将在下一个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后给予优先安排办理申请手续。连续两年未申请补贴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为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2017年购置了当年补贴范围内机具且未享受补贴的,2018年可以继续申请补贴。

(四)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农机部门当场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结算兑付。农机部门要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原则上每月报送财政部门1次。农机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农机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从政策实施开始,财政部门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后兑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