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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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6862350/202111-0001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 通知
名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索引号: 11341702MB16862350/202111-0001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 通知
名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3 21:14 来源: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地址:宁国市宁阳中路13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邮寄地址:宁国市宁阳中路13号;邮政编码:242361;联系电话:0563—4017735;传真:0563—4017735。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宁国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页面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监督保障—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宁国市宁阳中路13号;邮政编码:2423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页申请。请登录宁国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监督保障—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