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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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109-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第1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09-02
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第1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9-02 17:32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爱高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LH3TL8P 吴爱高 宁市监处罚〔2021〕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021年7月13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爱高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展示柜上发现标称为“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酒4瓶,外包装中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我局予以立案。2021年7月13日经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产品真伪打假维权事务的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4瓶。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50000 2021/9/2 2099/12/31 2022/9/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马云家宴菜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LT7C81 马云 宁市监处罚〔2021〕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021年7月16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马云家宴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收银台(账房)酒水饮料柜台右上方发现标称为“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酒三瓶,外包装中没有发现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2021年7月16日,我局予以立案。2021年7月21日,我局委托“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酒商标注册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酒进行鉴定,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三瓶,
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75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108000 2021/9/2 2099/12/31 2022/9/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MJ0J4B 何永双 宁市监处罚〔2021〕1-9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2021年7月29日8时50分许,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南门桥中心农贸市场有人为老年人身上“贴膏药”,疑似非法行医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当事人为何永双,其所持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宁国市港口镇农贸市场内,实际经营在宁国市宁阳中路南门桥中心农贸市场,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且未提供核准经营场所在现实际地址的营业执照,也未提供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资料,涉嫌所持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建议立案查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处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100000 2021/8/31 2099/12/31 2022/8/30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怡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734972239W 张琳 (宁)市监罚字〔202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舒文蔚、张亚对位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殷白园区S104西侧的宁国市怡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场地内正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当事人现场提供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地址为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凤行村,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属于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查扣【2021】4-9号,对当事人用于充装气瓶的6杆气枪和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充装好尚未卖出的24瓶气瓶予以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予以取缔,没收未经许可充装的气瓶24瓶。2、没收违法所得9553元。3、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罚没合计44553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500000 0.955300 2021/8/31 2099/12/31 2022/8/30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罚款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TFF7P9N 刘恒 宁市监罚字〔2021〕4-10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九条 2021年6月30日,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安徽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组与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了若干问题,并下达了《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  2021年监督检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当事人公司签字确认。2021年7月28日,根据质量与广告监督科案件线索移送单,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沥溪市场监管所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检验检测和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和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执法人员根据与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和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进行现场核对,发现编号0201028JF03101H的《检测报告》中出具无资质项目“土壤汞、砷、铜等项目及检测结果”;编号20210607JF00201H的《检测报告》PH值检测依据是“便携式PH计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与HJ147-2020《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要求不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公司限期整改完毕。当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舒文蔚、张亚两位同志负责此案的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沥溪市场监管所三楼办公室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 2021/8/27 2099/12/31 2022/8/26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罚款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天宁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7950503693 杨帆 宁市监处罚〔2021〕3-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 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天宁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有两台储气罐(Y20017-38、R160145)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厂区内有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G5AHN2106),现场提供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报告(叉车)》显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05月04日。当事人使用的两台储气罐(产品编号分别为Y20017-38、R160145)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未提供使用登记证,属于使用未登记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查询到,储气罐(产品编号为Y20017-38)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2月05日,储气罐(产品编号为R160145)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G5AHN2106)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显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05月04日,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并登记及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 2021/8/31 2099/12/31 2022/8/30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罚款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吖吖孕婴母婴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R62R46 张惠蝶 宁市监罚字﹝2021〕 9-22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宁国市法姬娜A3幢1单元1004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上待售的“酸宝乐”果味软糖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盒“酸宝乐”果味软糖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2700  2021/9/2 2099/12/31 2022/9/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头道汤养生会所 个体工商户 91341881MA2Q3KXL72 张春燕 宁市监罚字﹝2021〕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1500元 0.150000  2021/8/27 2099/12/31 2022/8/1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