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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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111-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创新型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文号: 宁开发管【2021】67号
生成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1-10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111-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创新型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文号: 宁开发管【2021】67号
生成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1-10
有效性: 有效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创新型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0 16:36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创新型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提高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是指宁国经开区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分为两大类:

1.公用信息化项目,包括规划编制、IT 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公共支撑平台及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和运维;

2.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至各部门、单位的项目。

第三条 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现有或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智慧园区平台、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皖事通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要逐步升级完善;应统筹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项目,加强能力单元复用,降低重复开发建设;应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建立集约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智慧园区信息化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信息化项目和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智慧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调度项目平台建设,组织拟订智慧园区建设领域的管理办法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及数据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智慧园区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园区办公室),由办公室承担相关工作职能。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及园区信息化规划、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管控、技术审查、重大项目验收、运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局按财政年度预算拨付资金,智慧园区办公室负责资金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管理智慧园区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纪检监察室对招标采购及财务预算相关事项进行督查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所有信息化项目的发起、承接与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项目计划

第八条 智慧园区资金实行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智慧园区办公室每年根据项目计划情况拟定资金的预算规模及支持范围,列入宁国经开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智慧园区办公室每年适时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建立智慧园区项目储备库。各建设部门、单位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向智慧园区办公室提交《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各部门、单位提交立项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已完成需求分析和初步设计,明确投资概算后方可立项。

第十条 智慧园区办公室统一归集项目后,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编制下年度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提交主任会议审议。计划外、未经评审、未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经预审通过后先列入项目库管理。当年必须实施的预算外项目,在智慧园区预算可统筹实现的情况下,经评审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调整当年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智慧园区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决议,下达年度项目批复意见,建设单位应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落实责任分工,负责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总体上可划分为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具体实施及上线运行验收四个阶段。

(一)需求分析阶段。建设单位收到项目批复意见后,应立即启动项目,组织项目需求调研分析,形成需求分析确认文档。对于项目可能涉及到的共性目标需求,提交智慧园区办公室归集后进行统筹实现,避免重复建设。

(二)设计招标阶段。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完成《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2),投资概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进入采购程序。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智慧园区办公室组织,财政局、招标办参与,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并聘请具备行业经验和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严禁以任何化整为零的形式规避评审。确定项目预算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

(三)具体实施阶段。项目完成招标采购后,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人员构成的项目工作组,将人员名单和项目合同向智慧园区办公室报备。项目工作组负责按照前阶段成果,按照合同保质保量高效开展项目建设。在此阶段,原则上不允许对建设目标进行调整和变更。对确需调整和变更功能需求的,启动需求变更程序,填写《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申请表》(附件3),报智慧园区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上线运行验收阶段。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上线试运行及验收工作,将《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验收审批表》(附件 4)及完整的项目资料向智慧园区办公室报备;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上线试运行后向智慧园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智慧园区办公室联合建设单位、财政局、招标办、专家组组织竣工验收。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须督促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在试运行期间提出的目标变更或需求提升问题,列入后续迭代提升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智慧园区办公室逐步建立健全智慧园区服务商资源池,定期制定和发布项目配套支撑服务目录,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支撑服务供应商入围名录。支撑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专家顾问、信息化咨询、项目建设、造价评估、项目监理、软件测试、系统运维、信息化运营等。

第十四条 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信息化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支撑服务类型,并从中标入围的供应商名录中选择服务供应商,与之签署协议。

第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非工程性问题,由建设单位、智慧园区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会商解决,重大问题需报智慧园区领导组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全部开发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并报财政局办理相关资产手续。

第十七条 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方案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环节,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

 

第五章 项目费用评估及服务购买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方案中提出的项目费用应准确合理,费用组成细目要有评估依据。对于比较复杂且周期较长的项目,提倡采取快速渐进迭代的方法在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将大型项目分期迭代建设。

第十九条 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建单位的免费质保期,质保期一般不少于2年。免费质保期结束后,项目的运维经费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智慧园区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组批准后,按立项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维经费。原则上,年度项目运维经费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10%

第二十条 针对项目运维与升级,鼓励采用持续的专业外包服务,对于标准化程度高、可度量可计量的服务或实物购买,可由智慧园区办公室商财政局确认后进行统一采购。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统购公共服务的,不得重复计算项目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所需服务或实物需进行单独采购的,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要求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通过合法合规采购确定的服务或实物供应商,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商务合同,招标结果及签订的合同须及时报智慧园区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监督考核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智慧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宁国经开区对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由智慧园区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各建设单位对本单位项目提出绩效目标,并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形成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试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一年后应当向宁国经开区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应用成效、安全及运维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智慧园区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六条 财政局会同智慧园区办公室开展智慧园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对验收项目实施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应用运行情况、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情况、协同共享、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智慧园区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智慧园区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承担智慧园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智慧园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