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应急管理> 预警信息
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107-00543 组配分类: 预警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依法保障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07-29
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107-00543
组配分类: 预警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依法保障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07-29
关于依法保障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7-29 10:52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防指相关通告要求,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现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不服从管理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拒绝执行相关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风险的。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含境外)或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主动向社区(村)报备,隐瞒或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核酸检测、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干扰流调工作、扰乱防控秩序的。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拒绝服从医疗机构相关防控措施,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侮辱、恐吓、伤害医护人员、执勤人员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医疗药品、医用器材、新冠肺炎疫苗的;违反疫情防控命令,哄抬疫情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和防控秩序的;借疫情防控名义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夺、毁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控物资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购买、经营、存储进口冷链食品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聚集性婚丧、庆典等传统民俗活动,以及促销、娱乐、宗教等活动,不听劝阻,妨害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管理秩序的。
  七、非法行医或出售违禁药品,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破坏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涉疫情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
  八、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以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致使虚假涉疫情信息大量传播的。
  九、酒店、宾馆、网吧、民宿农家乐等场所,不按规定查验登记人员信息、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
  十、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一并移送或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维护自身和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并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宁国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