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住建局>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108-0000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1年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03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108-0000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1年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03
2021年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08-03 11:29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宁国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宁司[2021]56号)文件要求,我局共清理出行政规范性文件3份。现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继续执行的文件

1、《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宁政规〔2018〕8号

政策依据:

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发文程序:

我局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于2018年对政策出台做了前期调研,7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讨论,8月报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程序合规、合法。

建议: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有效期内,且在实施过程中暂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因此建议予以保留。

2、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20)1号

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于2020年10月住建局起草了《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11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发文《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0]1号)。

发文程序:

《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由住建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于2020年9月初启动文件修定,经过专家讨论、修改、听证、公众征求意见等程序,2020年10月形成《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文,相关程序合规、合法。

建议: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0]1号)文件出台,目的是加强我市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有效期内,因此建议继续保留。

二、建议废止文件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5号)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超有效期,我局根据市委、政府要求,于2020年重新制订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20)1号。因此该文件自行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 住建局               联系人:     杨爱民                电话:     4037062    

序号

文件类型

名称及文号

清理意见

清理意见及理由

1

政府

规范性文件

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

宁政规〔2018〕8号

拟保留

有效期内,正在实施过程中。

2

政府

规范性文件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宁政规(2020)1号

拟保留

有效期内,正在实施过程中。

3

政府

规范性文件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宁政规(2016)5号

废止

因重新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宁政规(20201号文后自行废止。

1、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应将本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清理建议填入本表。

2、“文件类型”栏应填写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

3、“清理意见”栏应当填写拟保留、拟宣布失效、拟废止、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