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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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104-00099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对载货车皖CA9532(皖MN183挂)解除扣押的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104-00099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对载货车皖CA9532(皖MN183挂)解除扣押的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关于对载货车皖CA9532(皖MN183挂)解除扣押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21 17:00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年4月1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穆奎标所有载货车车牌号皖CA9532(皖MN183挂)予以扣押。经初步调查,由车主穆奎标委托驾驶员张亚驾驶载货车车牌号皖CA9532(皖MN183挂)将浙江省余杭区的建筑废弃土运送至安徽省宁国市,因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4月1日对穆奎标所有载货车车牌号皖CA9532(皖MN183挂)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4月1日直至2021年4月30日止)。2021年4月20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三)项的相关规定, 2021年4月21日对穆奎标所有载货车车牌号皖CA9532(皖MN183挂)实施的环境保护扣押决定予以解除。

特此公示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