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情况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103-00063 组配分类: 专项资金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财政支持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3-31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103-00063
组配分类: 专项资金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财政支持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3-31
关于财政支持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31 16:07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省经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8〕7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重点。《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中国制造2025宣城行动方案》、《宣城市传统产业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宣城市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7年—2021年)》支持的重点项目(企业);列入省工业投资项目年度导向计划和市“千企升级”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企业)。

第四条  项目申报。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对照省支持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有关要求,结合项目日常调度、现场核查情况,市、县(市、区,含直管县)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企业进入省经信厅“企业云”平台项目申报系统提交项目资料,严格按照网上审核流程操作,逐级审核提交,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国家支持发展资金项目和市财政支持的有关项目申报,按照文件通知执行。

第五条  申报要求。注重从源头上提升项目申报质量。推荐项目前,必须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县(市、区,含直管县)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场核查必须达到100%,现场核查情况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市经信局审核项目时,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申报项目的50%。市经信局确定申报项目前,有关科室随机抽取项目开展现场核查,抽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查结果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驻局纪检监察组对现场核查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严格程序。根据上级机关文件规定,市经信局相关科室组织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选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局业务科室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通过省经信厅“企业云”平台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责任。按照“谁申报项目谁负责,谁确定项目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杜绝“看似都负责、实则都无责”现象。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审核单位或科室对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八条  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时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市、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经信厅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配合省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落实整改措施。

国家支持发展资金项目和市财政支持的有关项目,按照文件通知执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经信局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对下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竣工投产达产等方面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