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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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101-0008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1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1-15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101-0008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1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1-15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1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1-15 15:18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667937213T 王风 身份证 371402****1916 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在宁国市宁港路西侧凤栖云山一期项目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两处建设,两处建设面积共约1571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在宁国市宁港路西侧凤栖云山一期项目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两处建设,两处建设面积共约1571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拾伍万捌仟肆佰伍拾元整(¥158450.00元)的罚款。 15.845000 2021/01/13 2021/01/13 2022/01/13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1/15 公开 行政处罚 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胡芳园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522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XJ1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经查,当事人胡芳园于2021年1月7日15时27分于宁国市北园路津园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胡芳园于2021年1月7日15时27分于宁国市北园路津园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芳园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1/01/13 2021/01/13 2022/01/13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1/15 公开 行政处罚 胡芳园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张清贵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715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WX1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1年1月15日7时3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清贵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兰州拉面旁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张清贵于2021年1月15日7时30分许于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兰州拉面旁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清贵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的罚款。 0.015000 2021/01/15 2021/01/15 2022/01/15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01/15 公开 行政处罚 张清贵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沈坤 自然人 身份证 341223****431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1】EZD1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019年10月10日08时50分,当事人沈坤未经批准在宁国市西津小学后门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旧衣回收箱)。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沈坤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 2019年10月10日08时50分,当事人沈坤未经批准在宁国市西津小学后门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旧衣回收箱)。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沈坤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0/1/11 2020/1/11 2020/1/10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1/15 公开 行政处罚 沈坤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