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本市范围内的居民(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孕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小孩缴纳参保金。
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新生儿应当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原为一个月内参保)。
用人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当年中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一个月内参保。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为:280/人/年,各级政府将提高配套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特殊人群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困难帮扶对象、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和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给予25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30元。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期限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2月底,自缴费之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待遇保障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后待遇享受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继续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医保牵头实施,多方协作配合,委托代征方式征收。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缴费,2021年度筹资同步实施线上线下缴费。
编辑 | 李慧琳 审核 | 向勇
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