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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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0年12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0年12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31 15:20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汪义清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1****1550 宁城管(砂石)行执罚决字【2020】50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020年12月25日22时01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汪义清在凤凰大桥驾驶皖PB8562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罚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义清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0/12/29 2020/12/29 2021/12/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12/31 公开 行政处罚 汪义清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宁国奇特欢乐游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NB14W1K 陈仕有 身份证 342921****3911 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宁国奇特欢乐游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在宁国市宁港路于旗山路交叉口“宁国欢乐园”游乐场项目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十六处房屋及构筑物,建设面积共2390平方米,景观墙一处,长度22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宁国奇特欢乐游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在宁国市宁港路于旗山路交叉口“宁国欢乐园”游乐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十六处房屋及构筑物,建设面积共2390平方米,景观墙一处,长度22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宁国奇特欢乐游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玖拾元整(¥49490.00元)的罚款。 4.949000 2020/12/30 2020/12/30 2021/12/30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12/30 公开 行政处罚 宁国奇特欢乐游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谢文忠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14 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调查,谢文忠于2006年,在宁国市东风路怡康小区B-82号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处房屋,砖混结构三层,面积275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 经调查,谢文忠于2006年,在宁国市东风路怡康小区B-8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处房屋,砖混结构三层,面积275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责令当事人谢文忠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肆拾肆元整(¥29944.00元)的罚款。 2.994400 2020/12/30 2020/12/30 2021/12/30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12/30 公开 行政处罚 谢文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张志祥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131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NS125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张志祥于2020年12月23日15时20分于宁国市宁墩路宁馨花园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沙子)。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 张志祥于2020年12月23日15时20分于宁国市宁墩路宁馨花园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沙子)。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志祥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0.030000 2020/12/24 2020/12/25 2021/12/23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12/31 公开 行政处罚 张志祥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