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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2010-00066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港口镇2020年产品质量年度抽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李萍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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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港口镇2020年产品质量年度抽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李萍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0-21
港口镇2020年产品质量年度抽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李萍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1 14:15 来源:港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市监罚字〔20207-12


当事人:李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881MA2QQHN41B                           

经营者:李萍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宁国市港口镇新大街                                          

注册日期:20051115

经营范围: 卷烟、瓶装酒、日用百货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普通货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港口村


2020年6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宣强、胡伟对位于宁国市港口镇新大街的李萍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货架上在售的8袋泡吧大圆满蛋糕生产日期是2020414日,保质期为2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蛋糕已经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8袋超过保质期的泡吧大圆满蛋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057月从宁国市福邦商行处进购了3件泡吧大圆满蛋糕(3/件),进货价格为51元每件,当事人以20/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6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泡吧大圆满蛋糕仅剩下8,称重为1.5斤。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蛋糕的销售记录,据当事人陈述,其店内散装食品相同的价格的混在一起进行称重、销售,具体到上述蛋糕的具体销售情况无法获知。本案中,上述蛋糕售卖期间,其中2020614日至2020624日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此段时间内上述蛋糕的具体销售数量无法获知,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30元(20/斤×1.5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李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事实;

4.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 检查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 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57日从宁国市福邦商行进购上述蛋糕的事实。

2020年7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市监告字〔20207-12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3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的减轻情节,我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3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泡吧大圆满蛋糕;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国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账户:20000146397910300000018)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